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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5 21:46:00

8月23日,山东聊城莘县一6岁男孩被两条恶犬撕咬,肇事犬只主人被警方依法采取措施(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近日,莘县的刘先生向极目新闻爆料,早在8月9日,他4岁的女儿在自家院内被两条恶犬咬成重伤,做了第三次手术,已花费11万元。而肇事的恶犬,正是14天后再次伤人的那两条,两次的事发地相距仅多米。

刘先生不解,为什么恶犬在第一次伤人后,没有得到任何处置,导致它们再度行凶。

4岁女孩被咬伤已做三次手术

刘先生家住聊城莘县百农市场附近,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8月9日早晨,自己和妻子外出送货,6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在自家院子里玩耍。他和妻子来回也就20分钟左右的时间,两只恶犬在此期间冲入院内撕咬女儿,并将女儿拖拽到外面的小树林里继续撕咬,造成全身多处受伤。

刘先生和妻子赶走恶犬,看到女儿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当即就找车医院,因为伤得太厉害,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女儿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三天,目前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虽然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还是一直喊疼。

刘先生提供的病历信息显示,“患儿4小时前被狗咬伤头面部、颈部、躯干及四肢,疼痛剧烈,呈持续性头痛,出血……以‘全身多处狗咬伤’收住烧伤病房。”

“每次手术都是大致缝合,下次再拆开清理再缝合,反复这样,已经进行了三次。狗咬伤的多次手术,一点点清理烂肉和感染的地方,能疼死人,她还只是一个4岁的孩子。”刘先生心疼地说,孩子现在每次手术,都是做父母的不能承受之痛。

犬主人已打了16万元医药费

自家的狗咬了人,肇事犬只主人只在8月9日当天来看过孩子一次。

刘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医院看了女儿,先是一直在打电话,过了20分钟左右就看不到人了。后来对方托村干部送来1万块钱,电话却不接了。

“本来想等孩子出院康复了再说,直到十多天后,又看见另一个6岁的男孩也被咬,我觉得该早点站出来说话。”刘先生说。

两只恶犬8月23日撕咬6岁男童被曝光以后,犬的主人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了措施,两只恶犬也已经被警方控制。刘先生说,现在犬主人处理的态度积极了许多,他的家人正在和犬主人家谈判。

8月30日晚,刘先生的大舅哥韩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初步的协议书,犬主人表示将积极给女孩救治看病,并承担各项医疗费用。目前,对方已经给他们打了15万元医药费,加上原来那1万就是16万元。

恶犬咬人未处置导致二次伤人

8月30晚,极目新闻记者还联系到被狗咬伤的6岁男孩之父王先生,医院陪孩子,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为什么两条狗8月9号就咬伤了人,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置,导致它们14天后二次伤人?刘先生很是不解。

据刘先生提供的犬主人的承诺书显示,两只肇事犬一只是狼青犬,一只是马犬。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狼青犬性情凶狠,攻击性非常强,马犬则是胆大凶猛、攻击力强,因都属烈性犬,两种犬在国内多个城市被禁止饲养。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莘县人民*府也曾于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中明确指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而这两次事发地也都在通告中明确的县驻地城区范围之内。

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于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放任烈犬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篇特意对恶意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案件作了特别规定。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饲养动物的主人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了,动物的主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动物主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故意激怒动物等原因引起的,才能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本案中,烈性犬的主人不顾法律规定,恶意饲养烈性犬,且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烈性犬咬伤他人,其作为烈性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前期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如本案中烈性犬的主人在发生多起恶意咬伤事件后,仍不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放任烈性犬到处乱窜,或故意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烈性犬带至人群密集地,则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张恒吉倩倩刘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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