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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未加看管恶犬咬伤邻居家四岁女童致生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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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恶犬“狼青犬”、“马犬”数次伤人,主人未加看管,恶犬跑到邻居家撕咬四岁女童,致生命垂危,主人应被追刑责吗?

8月9日山东聊城莘县百农市场附近又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当日早上7点左右4岁小女孩乐乐在自家小院里玩耍,刘某某、孟某某散养的“狼青犬”和“马犬”进入院内将小女孩撕咬拖行到院外小树林,前后整整撕咬近二十分钟。小女孩头皮被咬掉3块,眉头被咬伤、耳朵被咬掉,脖子、腰部、大腿、背部均被咬伤,浑身血肉模糊,女孩人事不省,差点没命。

万幸女孩父母发现后赶走两只恶狗,医院抢救,经过三次大手术,孩子才脱离生命危险。小女孩已用去医疗费用11万元,狗主人仅托村干部转交给女孩父亲1万元钱,一直躲着不露面。

小女孩出事后,刘某某、孟某某仍未对两只恶犬加以看管,8月23日两只恶犬再次在百农市场公厕附近追咬一名6岁男童。

行凶咬人的两只恶犬均为烈性犬种,一只为狼青犬,性情凶狠、攻击性非常强,另一只是马犬,易兴奋、攻击性强。

对于狼青犬和马犬是否属于禁养犬种,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各地对禁养大型犬种范围、禁养烈性犬种名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只有辽宁盘锦将马犬和狼青犬同时列为禁养犬种,河北唐山、廊坊、安徽合肥、池州将狼青犬列为禁养犬种,辽宁辽阳、锦州、阜新、浙江诸暨将马犬列为禁养烈性犬种。

8月24日晚,莘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对肇事犬只主人依法采取措施。

恶犬主人刘某某、孟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公安机关能够对刘某某、孟某某追究刑责吗?

1、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伤害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3、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动物饲养者因疏忽大意未尽到看管义务,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量刑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狗狗忠诚可爱、治愈人心,近年来养狗家庭日益增多,另一面狗与人的冲突、狗与狗冲突导致人与人冲突、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案例接连不断发生,致使人于狗的态度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一种爱狗到极致,一种恨狗到极致。

爱狗也好、不爱狗也罢,这是个人的选择和态度,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强求或苛责有不同选择和意见的一方。但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最基本价值判断是,人类任何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人类任何个体的生命健康权高于狗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每一个人应有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不容有他。徽州宴老板娘那种“狗命比人命值钱”的妄言完全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和价值判断,必须予以反对和批驳。

我们尊重爱狗人士养狗、爱狗、宠狗的自由,但请爱狗人士也尊重人的自由空间和生命权利。希望爱狗人士共同呼吁和自我监督,遵守禁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规定,尽到对爱狗的约束管理责任,出门遛狗一定拴好狗绳。希望小乐乐的惨剧不要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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