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并进行了解读。以下为通告全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将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管理办公室对《养犬登记证》每年进行年检。
养犬登记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办公室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证(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养犬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发。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烈性犬(烈性犬目录见附件)。
五、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犬证或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
(二)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紧身牵引;
(三)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
(五)遛犬过程不得喧哗、喊叫,影响他人休息;
(六)遛犬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封闭式)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九)不得携犬只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十)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按期办理《养犬登记证》年度审验手续。
六、从事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负责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的登记造册工作,登记内容包括犬只类型、是否免疫、是否办理《养犬登记证》等信息,实施一犬一档案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负责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上具体工作。倡导物业企业主导在小区内养犬人之间建立交流平台,便于养犬管理、交流。
八、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劝阻无效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发现无束犬链(绳)的犬只、未按规定佩戴犬牌的犬只、走失犬只、流浪犬只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应当收容的犬只,由养犬管理办公室进行收容。
十、对于狂犬、疫病犬等可能危害公众安全的犬只,经动物防疫部门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后,由公安部门强制捕杀。
十一、养犬人携带宠物犬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的,保洁人员可以责令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对拒不清理宠物犬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十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干扰他人,由公安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十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点整治溜犬不栓束犬链(绳)行为,发现无束犬链(绳)的犬只,养犬管理办公室将对犬只进行收容;自年1月1日起,发现没有办理养犬登记和佩戴犬牌的犬只,由养犬管理办公室进行收容。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9月27日
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禁养烈性犬目录
禁养烈性犬目录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克斯犬、凯利蓝梗、可蒙犬、兰西尔犬、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等。
答记者问实录
1、《通告》中“赤峰市中心城区”作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指哪些地区?
答:《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本市中心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建成区内乡镇管辖区域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具体为:松山区、红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
2、中心城区哪些犬种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
答:《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未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一、大型犬标准
体高(身高)超过55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超过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
二、烈性犬品种
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意大利卡斯罗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杜高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士提夫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俄罗斯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以及含有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三、单位或个人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一)侦察、巡逻、重点防护;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五)导盲;
(六)其他有特殊用途的。
上述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3、中心城区养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到哪里办理这些手续呢?收费吗?
答:在我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办理犬证和犬牌不收费。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着手进行养犬APP信息平台建设,平台建成后,市民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养犬登记办证。
4、遛狗不拴绳是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养狗问题,请问对这一问题政府将如何治理?
答:养犬人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犬证或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如果发现无束犬链(绳)的犬只,包括走失犬只、流浪犬只,由养犬管理办公室进行收容;放任犬只干扰他人,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市民反映强烈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宠物犬随地排泄粪便问题,请问政府对此如何管理?
答:首先,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封闭式)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其次,遛犬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未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的,保洁人员可以责令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对拒不清理宠物犬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养犬管理办公室将依法没收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这里,我们也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场所都要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宠物狗注射疫苗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宠物狗注射疫苗由疫苗注射单位(宠物门诊)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信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